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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執照-建築物會審會勘相關規定

基隆市消防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規定

 

依據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內授消字第1090821936號 令

壹、前言

為實施內政部消防署91年7月8日函頒「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及落實消防法第七條消防專業證照制度之實施,確保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品質,本局特定本市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規定,期能建立本市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查驗作業之制度化、公開化,提昇行政效率,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

在現行審查、查驗作業實務中,因各地消防機關作法不一,以致跨縣(市)申請案件時,常為程序所困,本局有鑑於此,為避免起造人於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申請時無所適從,特訂定【審查及查驗作業規定】,明確規定作業程序、應檢附書表、證明文件等,俾利起造人便於遵循,並可縮短辦理時間,減少退件次數,便民利民,提昇行政效率。

貳、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起造人填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如附件1,檢附建築核准圖說、消防設計圖說、建照、變更設計執照、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申請書、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如附件2、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向本局提出申請。其中消防圖說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等之順序依序繪製並核章,圖說內所用標示記號,依消防圖說圖示範例如附件3繪製。

(二)、本局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審查日期,通知該件建築物起造人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攜帶其資格證件及本市建築主管機關審訖建築圖說配合審查,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審查者,得予退件。但變更設計或變更用途,非系統式設備僅變動滅火器、緊急照明燈等簡易設備者,設計人得免配合審查。 

(三)、消防圖說審查不合規定者,本局即製作審查紀錄表如附件4,依規定在期限內,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修正後應將消防圖說送回消防機關複審,複審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審仍不符合規定者,本局得將該申請案退件檢還。

(四)、經本局審訖消防圖說後,其有修正者,交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攜回清圖修正。消防圖說經審訖修改完成,送3份由本局加蓋審訖章後,本局留存1份,起造人(即申請人)留存1份,另1份函送本市都市發展局留存。

(五)、 起造人應於案件申請圖說審查時,遴聘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執行有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設備等之配管,於實施施工、加壓試驗及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工須預埋消防管線等之監造業務,另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應拍照建檔存證以供消防機關查核,本局並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查驗。一時無法遴聘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應出具切結書如附件5,並於工程動工10日前完成遴聘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並向本局核備。

(六)、申請消防圖說審查作業應檢附相關資料詳細說明如附件6

(七)、消防圖說審查作業流程如圖1。

參、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程序如下: 

(一)、起造人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如附件7,檢附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應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於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後依報告書內項目實際測試其性能,並填寫其測試結果;如附件8)、各項設備監造紀錄如附件9,施工、安裝、測試照片如附件10附件11、各項消防器具證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如附件12)、建築物使用(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資料,逕向本局提出申請,資料不齊全者,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得予以退件。

(二)、本局於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查驗日期,通知該件建築物之起造人、監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攜帶其資格證件及檢測器材至現場配合查驗,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三)、竣工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查驗不合規定者,本局即製作查驗紀錄表如附件13),依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本局複查,複查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本局得將該申請案退件檢還。

(四)、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在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免重新辦理變更設計審查),得直接修改竣工圖說(另有關建築部分之立面、門窗、開口等位置之變更如不涉面積增減時,經建築師簽證後,亦得一併直接修改竣工圖說),並於申請查驗時,備齊完整竣工消防圖說,一次報驗。 

(五)、本局完成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後,其須修正消防圖說者,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監造人應將原審訖之消防圖說清圖修正製作竣工圖,其圖說應標明「竣工圖」字樣,送4份至本局加蓋驗訖章後,本局留存2份,起造人(即申請人)留存1份,另1份檢送本市都市發展局留存。

(六)、申請消防竣工查驗作業應檢附相關資料詳細說明如附件14

(七)、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圖2

(八)、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器材證明文件將於現場查驗合格後,檢還起造人(申請人)自行留存。

肆、申請消防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各項圖紙均須摺疊成A4尺寸規格,並裝訂成冊俾利審查及查驗。圖紙摺疊時,圖說之標題欄須摺疊於封面,圖紙摺疊方式依圖示範例如圖3。 

伍、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案件辦理期限,以受理案件後10日內結案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並通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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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1/03/0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消防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8/27
  • 點閱次數: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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