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物品介紹
制度說明
所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因此對於初期火災中剛萌芽之微小火源所藉以蔓延火勢之媒介物如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施工用帆布等物品,添加阻止火焰燃燒之藥劑,使火源被侷限在燃燒點而不致於擴大燃燒,故在法規上強制一些特定場所在使用窗簾、地毯、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施工用帆布時,應使用具有添加阻燃藥劑之材料,此種具有添加阻燃藥劑之材料即為『防焰物品』。
法規名稱: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080821502號 公告
依據:
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公告事項:
修正「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類別 |
場 所 用 途 |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
公告日期、字號 |
生效日期 |
備 考 |
一 |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
全部 |
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九三○○九○五○三號公告 |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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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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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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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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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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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 |
全部 |
內政部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台內消字第一○八○八二一五○二號公告修正 |
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 |
診所限有病房者 |
七 |
三溫暖、公共浴室 |
全部 |
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九三○○九○五○三號公告 |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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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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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類別六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 |
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
內政部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台內消字第一○八○八二一五○二號公告修正 |
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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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六以外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
內政部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內消字第一○三○八二○六三三號公告 |
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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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類別六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 |
內政部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台內消字第一○八○八二一五○二號公告修正 |
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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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
全部 |
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九三○○九○五○三號公告 |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
- 發布日期:2021/11/2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消防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11/23
- 點閱次數: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