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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稅查察專區

案例解析
請託關說的當事人(即請託關說者及被請託關說者)有無責任,當視有無違背法令而定,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9點規定:「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本文例舉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各1則以供參考:

一、案情摘要

  97年7月間林姓男子酒後開車,遭某派出所所長某甲及陪同執勤之員警於執行取締酒駕巡邏勤務時攔檢查獲,經帶回派出所進行酒測,結果林某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2毫克,遠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所定0.25毫克之標準。林某隨即打電話向縣議員某乙求助,經某乙致電某甲關切此事,某甲遂將林某的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單藏放在自己褲子口袋內,並未依法製單舉發裁罰,亦未依刑法第185 條之3公共危險罪將林某以現行犯逮捕移送,而讓到場的某乙駕車將林某帶走,致使林某得免受行政裁罰之不法利益新臺幣(下同)4萬9,500元及免受刑事追訴。某甲另於97年8月初,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基於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及湮滅證據之犯意,在所長辦公室內,以碎紙機將其所隱匿之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單絞碎而毀棄。

二、判決分析

  (一)案經地檢署將某甲以圖利罪、故意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起訴,林某則以公共危險罪、偽證罪起訴。某甲於地方法院審理時,指稱其係受到縣議員某乙關說之壓力,始未將林某舉發及移送法辦,其主觀上並無圖利林某之意圖,且其並未因而獲得利益,故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因而獲得利益」之構成要件。惟地方法院認為,某甲未將林某酒駕乙案移送或舉發係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而將林某之呼氣酒測紀錄以碎紙機絞碎,係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另因法官考量某甲係受縣議員關說之壓力,一念之差,確屬初犯,且參諸其於偵查之初即坦認犯行,並育有4名未成年子女,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故判決緩刑4年,褫奪公權3年。林某部分,由於其在檢方偵訊時偽稱,他是搭計程車到派出所找某甲泡茶,並未吹過呼氣酒精測試器,因此地方法院除將林某依公共危險罪處拘役50天且可易科罰金外,偽證罪部分則判4個月、緩刑2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繳交5萬元罰金。

  (二)某甲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認定地方法院對本案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而有關某甲所提對於圖利罪否認有圖利犯意及所為因不符合圖利要件故請求撤銷改判部分,並無理由,故判決上訴駁回。
三、注意提醒

  若從條文檢視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依序可區分成「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等3部分。以本案為例,某甲於法院審理時主張,其主觀上並無圖利林某之意圖且自己亦未獲利,惟法官對此並未認同,係因某甲身為警察,對於林某酒駕行為卻未依法製單舉發裁罰及逮捕移送,顯已圖利林某。故在此提醒,公務員接受他人請託關說的結果,即使未讓自己獲得利益,但若不法圖利他人即有構成圖利罪之虞,建議公務員應審慎為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北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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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13/12/08
  • 發布單位:基隆市消防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3/10
  • 點閱次數: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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