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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制度說明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發生火災,要能確實發揮作用,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在平時就必須確實維護,並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此一制度即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圖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圖說明:

申報之義務 > 檢修專業機構或人員 >檢修期限 > 向消防機關申報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之管理權人

1.(委託)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2.受委託之檢修專業機構或廂房設備師(士)於檢修後應製作檢修申報書
3.檢修期限:甲類場所每半年檢修申報一次
4.向消防機關報告:管理權人應於檢修完成後15日內填具檢修表格及申報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二、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

1.(委託)消防設備師(士)
2.受委託之檢修專業機構或廂房設備師(士)於檢修後應製作檢修申報書
3.檢修期限:甲類以外場所每年應檢修申報一次
4.向消防機關報告:管理權人應於檢修完成後15日內填具檢修表格及申報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相關說明

各類場所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十五層或樓高五十公尺以上)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發布日期:2021/03/1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消防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3/11
  • 點閱次數: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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