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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日期輸入格式:西元年/月/日 , 範例:2020/10/10、2020/01/01
  •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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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
    應民國 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依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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