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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內政部業於113年7月16日會銜經發部發布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3、41 條條文及第 15-1 條條文之附表一之一、第 28 條條文之附表二;並刪除第10、47條條文,提供「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全文,請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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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6/04/0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4/09
  • 點閱次數: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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