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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安全管理系統申報說明

一、    消防法申報:

(一)    依據:消防法第15-2條
(二)    罰則:

1、    消防法第 42-3 條(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處新臺幣2萬~10萬元罰鍰)。
2、    消防法第 42-4條(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鎖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規定,處新臺幣3千~1萬5千元罰鍰)。

(三)    申報期間及次數:每年 4 月、10 月各申報一次。
(四)    申報方式(二擇一):

1、    紙本申報:依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如附件1),依據上開辦法規定,至各所轄當地消防分隊辦理申報。
2、    線上申報:將相關資料上傳內政部消防署建置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網址:https://lpga.nfa.gov.tw/ )。

(五)    申報資料(以下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1、    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2、    容器管理資料。
3、    用戶資料。
4、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5、    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6、    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7、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影本即可)。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六)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辦班機構: 

1、    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事務協進會(07-5372885)。
2、    勞資事務協會台南職訓中心(06-3112005)。
3、    財團法人台灣地區液化石油氣分銷事業研究發展基金會(02-27520731)。

二、    管理辦法-串接申報:

(一)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1-1、69-1 條、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事項。
(二)    未申報之罰則: 消防法第15條及第42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安全管理事項未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三)    申報期間及次數:每年 4 月、10 月各申報一次。
(四)    申報方式(二擇一):

1.    紙本申報請報送消防局火災調查科(如附件2)。
2.    線上申報:將相關資料上傳內政部消防署建置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網址:https://lpga.nfa.gov.tw/ )。
3.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與販賣場所不同縣市者,另向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申報該轄內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資料。

三、    管理辦法-竣工備查:

(一)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1 條、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應設備暨竣工檢查申報備查注意事項。
(二)    罰則:消防法第15條及第42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安全管理事項未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三)    申報備查場所:110年12月16日後,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針對其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將相關資料向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報請備查。
(四)    報備查方式:竣工完成檢查後15日內。備妥「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竣工檢查表」向串接使用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申報(如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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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5/03/04
  • 發布單位:基隆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3/04
  • 點閱次數: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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