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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前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依內政部一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授消字第一O二O八二五九二八號公告):

  1.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含員工) 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
  2. 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3.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4.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5.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6. 捷運車站。
  7. 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8. 高速鐵路車站。
  9.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   間,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10. 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 發布日期:2021/03/1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消防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3/10
  • 點閱次數: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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