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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賄選宣導資料

基隆市消防局 員工座談會 (103.10.24)反賄選宣導資料
一、常見的賄選行為:
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下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涉有賄選罪嫌:
(一)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二)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三)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國內遊覽車旅遊或進香活動。
(四)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
(五)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
(六)增加薪資、工作獎金或提供給薪假期。
(七)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宗教團體、同鄉會、其他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團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
(八)假借核撥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村里、社區或團體等建設經費。
(九)假借節慶名義,舉辦活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
(十)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十一)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十二)收購國民身分證。
(十三)免除債務。
(十四)代繳黨費培養人頭黨員。
(十五)代付水電費、繳稅款、保險費或其他各項日常生活費用、規費、罰款、賠償金。
(十六)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十七)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十八)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十九)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二十)贈送農漁特產品。
(二十一)免費或以不相當之代價提供勞務。
(二十二)假借聘雇名義,發放薪資、工資、顧問費或其他津貼。
(二十三)假借支付競選活動經費,交付預備賄選之賄款。
(二十四)行求、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
*以上行為是否構成賄選,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形審慎依法認定之。
二、檢舉方式:
(一)小時免付費電話0800-024-099 撥通後請按4,或是親自、書面或電子郵件提出檢舉。
(二)受理機關:當地警察機關、調查站、檢察署。
(三)檢舉內容:請講清楚賄選人、賄選時間、地點、用錢或物品、行賄對象及過程,並請儘可能保存相關證據。
(四)對檢舉人身分一律保密。
三、賄選刑責:
買票賣票都有罪,買票最高關10年,賣票最高關3年。
四、抓賄獎金:
檢舉買票者最高檢舉獎金(新台幣)
檢舉直轄市市長候選人賄選者一千萬元
檢舉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賄選者五百萬元
檢舉縣(市)議員候選人賄選者二百萬元
檢舉鄉(鎮、市、原住民區)長、鄉(鎮、市、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候選人賄選者五十萬元
五、抓賄五部曲:一接、二保、三打、四訴、五搞定
一接: 接近賄選候選人
二保: 保存賄選證據
三打: 撥打檢舉電話 0800-024-099 按4
四訴: 起訴就領1/4獎金,一審或二審判決有罪再領1/4
五搞定: 判決有罪確定 領取全額獎金 (若最後沒定罪,領的獎金免追回)

資料來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發布日期:2014/11/03
  • 發布單位:基隆市消防局政風室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3/10
  • 點閱次數: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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