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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9月 基隆市消防局機關安全維護宣導

安全照明設備

【燈光與治安的關聯性】

保護性燈光的使用原則:

  • 燈光與照明設備自古迄今均常被用來增進人們與設備的安全 
  • 古代巴比倫在擁擠的節日慶典中燃燒濃密的柴火,增加安全管理的方便
  • 四世紀時耶路撒冷的十字路口點了柴火
  • 十世紀時阿拉伯人在街道上設人行道及路燈
  • 直至十七世紀時英國以政府經費支出夜間道路燈光費用,法國則開創一種燈光引導收費制度,要求夜間行走的旅客為獲得燈光保護的權利,支付小額的金錢。

保護性燈光照明設備的演變
隨著歲月的經過,具保護性的燈光由臘燭與柴火演變為較為複雜的汽油燈,甚至進步到更完美、更大量的電力使用,由於電子明設備的改進與廣用,增加了夜間及暗處的可見性,也使得社區民眾的安全感提昇了。

燈光照明與犯罪預防 燈光在安全維護上的功用
建築物內部與外界適度燈光能加強其安全性,阻止潛在的犯罪者入侵,並且更易偵測到入侵者的行動。燈光可說是犯罪者或潛在入侵者從事犯罪行為的最大阻力,是最經濟有效的犯罪預防工具。燈光具有以下在安全維護上的功用: 

  1. 抑制與嚇阻偶發的侵入
  2. 延遲已侵入者:增加其犯罪困難
  3. 讓晚上變為白天:便於監視觀察
  4. 使偵查工作更為容易
  5. 增強安全防衛系統

加強街燈達到減低犯罪案件的實例
不論是警察或保全人員,他們普遍認為,燈光照明設備在減低犯罪機會上有極大的功用,許多研究與實驗也證實了此種功用,例如1973年美國印地安那的一個小城鎮,為因應能源危機,配合能源節約措施而夜間關閉街燈,結果當地毀損行為與偷竊犯罪立即增加,甚至在商業區中一個晚上就發生了四起侵入竊盜案,因此,社區居民要求立即恢復街道夜間適當的燈光。在恢復燈光照明後,當地果降低了85%的犯罪案件。
良好燈光照明的增設的確使許多城鎮的犯罪行為大為減低,以下以美國的某些城市為例,來說明燈光對抑制犯罪行為的效果,如下表:

密蘇里的聖路易
人身犯罪減低40.9%,汽車竊盜減低28%,侵入竊盜減低12.8%。

紐約市
毀損行為減低50-80%。

密西根的底特律
街道犯罪減低55%。

華盛頓特區
強盜犯罪減低25%,全城市的犯罪減低8%。

伊利諾的芝加哥
強盜犯罪減低85%,搶奪犯罪減低30%,汽車竊盜減低10%。

各種類型燈光的使用
許多社區街燈密度的增加不僅可強化治安,而且可促進交通安全,然而,街燈並不是唯一能達到犯罪預防及提高社區安全的工具,其他各種型式的燈光,例如水銀燈、探照燈及掃描燈,也常被用來增進住宅、商店及工廠的安全。

【保護性燈光的使用原則】

  1. 要能照遍或涵蓋整個受保護範圍
  2. 要能使侵入者被強光照射(敵明)
  3. 要能使安全人員與設備燈光相對減弱(我暗)
  4. 使侵入者與背景間黑白對比增大
  5. 儘可能使陰影縮小
各種燈炮的類型與效能
類型 每瓦流明度 啟動時間 再啟動時間 使用壽命 顏色辨別 特性
白熱
燈炮
4-(21)-22* 立即 立即 750-1000時 成本低,辨色佳,壽命短
螢光
燈炮
35(62)100 立即 立即 7500-10000時 辨色佳,效率高,照射廣度寬但距離短
鹵素
燈炮
68(80)100 3-5分 10-20分 10000-15000時 亮度及辨色均佳,壽命雖較水銀燈短,辨色卻較佳
水銀
燈炮
20(48)63 3-7分 3-6分 16000-24000時 紫白色,照射廣,效率佳,辨色佳,多數街燈使用
高壓鈉燈炮 95(127)140 4-7分 立即 16000-24000時 普通 常使用於停車區、公路、及工商建築內部,光線略呈粉紅,效率高
低壓鈉燈炮 131(183)183 8-10分 立即 16000-24000時 高比率,呈金黃色,辨色差,壽命長,亮度維持佳

*4-(21)-22 4=最低(21)=平均22=最高

燈光設備的類型與特性
燈光設備 照明寬度 角度分布 特性
街燈 中寬度,
不均勻
70-75° 照射廣,辨色佳,可自動或手動控制。傳統上使用白熱燈炮,購買時便宜,但使用上卻不經濟。若使用高壓鈉燈炮,則較經濟,且亮度及辨色性較佳。亦可使用水銀炮或鹵素燈炮,雖然亮度足夠,但較不經濟。
聚光燈 較寬強光投射,不均勻 水平180°,
垂直18-30°
設於圍籬或籬笆內,使入侵者充分受監視。使用上較可能因強光干擾居民活動,因而常用於工業與商業場所,少用於住宅區。
蒐尋燈 極狹窄
強光
少於10° 可自動或手動向內或向外照射。使用白熱燈炮,多使用於監獄、特殊的工廠或貨物裝卸地區,除使用一般電力外,也使用電池。
探照燈 中寬度
強光
29°-46° 照射廣度可分為寬、中、狹等三類,光線集中於某一特殊地區,常用於室外安全上。於住宅區及工商業場所使用普通燈炮,亦可使用水銀燈炮。

【保護性燈光的基本設備】

  1. 持續性的燈光設備:用於不同場合的各種燈光照明設備,最基本的型態是持續的光線,例如監獄中某些地方的燈光必須持續不斷的開著,使圍牆內外經常保持明亮,其主要的作用在使任何潛在的入侵者受到強烈燈光的照射而暴露其行蹤,以發揮其強烈的可見性與嚇阻力。
  2. 可控制的燈光:使用於某些財物存放處、公路旁或其他限制進入的地區,它需要更為強烈且焦點集中的光線,例如使用於某一狹長的通道內外、照亮圍牆或屋頂,它也常被使用於停車場、倉厙及其他需改善安全之處。
  3. 備用設備與自動感應設備:用於需要更多燈光的場合,它可以使用自動或手動的控制,基本上是一種持續燈光系統,只是平時備而不用,而當侵入者侵入時,它會自動點亮,或必要時以手動方式照射某一地區。
  4. 可移動照明設備:此種燈光通常以手動操控,例如車燈或手電筒,使用的時機極為短暫,用於建築物內為多。
  5. 緊急燈光照明:基本上用於停電或設備故障時,其所使用的電源是電池或汽油。

【使用燈光照明的原則】

  1. 要達到安全的保護效果,則要使燈光照明足夠照亮整個保護範圍的內外。
  2. 燈光照射範圍愈大,則警衛人員愈能偵測到入侵者。
  3. 燈光照明設備應設置於障礙物(圍籬)內約30尺內,且應有30尺高。
  4. 燈光照明設備的安置應視不同的情況與地區而有所不同,每種情況均需要仔細的研究,以提供安全上最佳的監視效果。
  5. 僅使用燈光照明來維護安全仍然不足,尚需使用其他措施,如安全崗、巡邏等。
  6. 對於某些較為脆弱之地區與建築,例如橋墩、碼頭、重要建築物、貯藏室、倉厙等場所,燈光照明設備尤其重要。 

【擬訂燈光照明的安全計畫時應考量的事項】

  1. 燈具與燈炮應經常清潔與更換,且應配合其成本、當地氣候與地區特性。
  2. 燈光設備應包括水銀燈及攝影系統,且需有充足的電源。
  3. 應裝置與使用其他相關的安全設備,以提供一個更安全與穩固的環境。
  4. 所有周圍或外圍地區均應有充足的燈光,並避免強光直接照射到警衛人員,也避免有警衛看不到的死角。
  5. 保護地區之範圍內燈光應較柔和,範圍外則需充足的光線,使潛在侵入者易被監視得到。
  6. 燈光照明系統應於夜間保持明亮以至天明。
  7. 燈具與燈光應隨時保持最佳狀態,以防因部分燈光的故障而影響到整體的安全效果。

應建立一個燈具與燈炮的總資料,以便隨時汰舊換新,維持一個至少保持80%明亮度的燈光環境。資料內容至少應包括: 

  1. 燈類型與瓦特數
  2. 使用地區、設備及使用的電極
  3. 設置或安裝日期
  4. 更換日期及地點

(本文選錄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

 

  • 發布日期:2013/12/11
  • 發布單位:基隆市消防局政風室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3/10
  • 點閱次數: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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