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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頒「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6點修正
修正內容如下:
第6點:原規定限期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定之,依違規情形,把握適當、公平、效果三原則,依表一至表十九之裁處基準表,慎選量罰,並注意下列程序之合法、完整;經修正後為「…依表一至表十八之裁處基準表,慎選量罰…」。
表十一:原規定「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裁處基準表」部分,經修正後該表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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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6/30
- 發布單位:基隆市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6/30
- 點閱次數: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