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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問答手冊

問題一: 何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其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有何不同?

答案一: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有火災則要能發揮作用,所以在平 時就必須確實檢修,因此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業者),應委託消防設 備師(士)或專業檢修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 關備查,此一制度即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明定於消防法第九條,而其檢修申報內容為該場所之消防 安全設備;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係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 規定訂定,其檢查簽證之項目為防火避難設備、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 特殊供電、空調風管及燃氣設備等,故二者之法源依據及申報內容並不相同。

01-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問題二: 那些場所應定期檢修申報?

答案二:
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 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而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指之場所為:

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
一定規模之工廠、倉庫、林場。
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儲存及販賣場所。
大眾運輸工具。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另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各類場所按其用途分類為甲、乙、丙、丁、戊、己等六類場所。其各類場所之內容可參閱本手冊檢修法令節錄。

02-定期檢修申報


問題三: 應委託何人檢修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呢?

答案三:
依據消防法第九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有關消防設備師(士)及檢修機構之資料,可至本署網站查詢。
(網址:www.nfa.gov.tw)

03-委託檢修


問題四: 甲類場所應於何時起申報?且檢修及申報之期限為何?

答案四:
甲類場所應於八十七年九月底以前作第一次申報,並以第一次申報日期為準,每半年辦理檢修乙次,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申報乙次。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以下簡稱作業基準』總則篇第五、六、十二點)

04-申報之期限


問題五: 甲類以外之場所應於何時起申報?且檢修及申報之期限為何?

答案五:
甲類以外場所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底以前作第一次申報,並以第一次申報日期為準,每年辦理檢修乙次,每兩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申報乙次(第二次申報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檢修基準 總則篇第五、六、十二點)

05-非甲類申報之期限


問題六: 如本棟大樓有甲類場所,亦有甲類以外之場所時,應如何辦理申報作業?

答案六:
採取整棟申報方式,則檢修期限及申報期限應比照甲類場所辦理,但如採場所個別申報之方式,則甲類場所每半年檢修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應每年檢修一次,每兩年申報乙次。
(檢修基準總則篇第八點)

06-混和大樓檢修方式


問題七: 如甫取得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場所應何時辦理檢修申報?

答案七:
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定領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場所,自取得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日期起算,甲類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三個月以內者,當次免辦理申報,甲類以外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半年以內者,當次免辦理申報。
(檢修基準總則篇第十點)

07-辦理檢修申報


問題八: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標準為何?又如為違規營業或違規使用之場所是否免辦理檢修申報?

答案八: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以該場所取得使用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時,經核定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為準。 未依使用執照用途或未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違規使用場所,應以其實際用途,依現行消防法令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辦理檢修申報。
(檢修基準總則篇第九點)

08-免辦理檢修申報


問題九: 應於申報多久前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消防專業檢修機構辦理檢修?

答案九: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申報期間截止日往前推算三十日前委託檢修機構或消防設備師(士)辦理檢修工作。例如所經營場所為甲類場所,最遲應於八十七年九月  底前辦理申報,因此至少應於八十七年八月底以前就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消防專業檢修機構辦理檢修。
(檢修基準總則篇第七點)

09-申報30前完成檢修


問題十: 受託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消防專業檢修機構於檢修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後應製作何種紀錄?

答案十:
受託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消防專業檢修機構於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後,應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予管理權人,以辦理檢修申報作業。
(作業基準總則篇第四點)

10-消防安全設備後應製作紀錄


問題十一: 管理權人於拿到「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後應如何處置?

答案十一:
受託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完成檢修,並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付管理權人時,管理權人應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併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檢修基準總則篇第七點)

11-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問題十二: 檢修結果有缺失時應如何處理?

答案十二:
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缺失, 除應委託合格人員或機構儘速予以修復外, 仍應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辦理申報,惟應加填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併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而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應詳載設備不符規定之項目及內容、採行之改善措施及預定修復完成日期等。
(檢修基準總則篇第十一點)

12-檢修結果有缺失.jpg


問題十三: 何處可查詢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相關法令

答案十三:
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之相關法令除本手冊於附錄部分有節錄外。如要查詢法令全文,可上內政部消防署網路查詢,網址為 www.nfa.gov.tw 。 如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有任何疑義時,可向所轄之消防單位詢問。

13-查詢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相關法令


問題十四: 如違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規定是否會受到處罰?

答案十四:
依據消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14-違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處罰


問題十五: 消防設備師(士)如做不實檢修報告有何處罰規定?

答案十五:
依據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如做不實檢修報告,亦會涉及刑法中有關偽造文書罪責。

15-做不實檢修報告罰則

  • 發布日期:2021/03/09
  • 發布單位:基隆市消防局行政科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3/09
  • 點閱次數: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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